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阅读:
时间:2024-10-03 20:25:18
当债务人试图逃避其应承担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启动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若最终未能实现对债务的有效清偿,保险人为避免自身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需审慎审查自身是否存在可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的特定情形。
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类常见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勾结,致使担保人因受蒙蔽而被迫签署保证书;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诸如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使得担保人在非自愿且并非出于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
另外,通常情况下,如果担保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则担保人将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部分免责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