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阅读:
时间:2023-04-05 09:36:46
无论是住宅小区、公寓、商城都有物业管理,而当物业管理不当致使业主被盗窃,财产受损时,物业公司则需要承当一定的民事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1、A公司是B商城的业主,双方签订统一的格式物业合同,合同约定:B商城需对商城进行日常物业管理、巡视、门岗执勤、巡逻。
2、商场内安装有电子摄像头,楼顶未安装摄像头,A公司在楼龄安装有二十台空调外机。
3、王某偷爬至商城楼顶,割盗A公司4太空调外机铜管和散热片。
4、B商城值班人员通过监控发现王某偷运赃物,王某逃跑被抓后被判处缓刑。
5、后A公司以B商城物业管理不当为由起诉B商城赔偿损失十万元。
【司法观点】
1、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主要是风险防控,该案中楼顶有大量空调外机,价值较大,且今年来割盗空调贵重部件金属的案件常发,物业公司应有一定防范意识。
2、物业公司在安保系统的设置中,忽略了业主位于楼顶的财产监控,并且未加强楼顶的巡逻,致使犯罪嫌疑人有迹可循,留下安全隐患。
3、另B商城就案发当晚举证其按照物业合同进行了不定时巡逻,,应承担安保义务不作为的补充赔偿责任,B商城应在被告不能赔偿时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1、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设置的规定更为准确与清晰,更能保障业主与公众场所、公共活动参与者的追责权利。
2、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直接安全保障义务和间接保障义务。该案例中的则是间接保障义务,对应地,物业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3、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有三:一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二是义务人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保义务;三是如果义务人实施了应当实施的安保义务,损害后果就可以避免或减轻。
4、本案中,物业公司既是安全义务保障人,其对于安保义务的不作为,造成业主被盗的损害结果(产生或扩大),不作为与盗窃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受害人业主只需该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