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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债权有哪些担保方式?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阅读:

时间:2023-04-05 09:14:08

法定债权担保

  苏州讨债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认可的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

  根据上述五种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形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人的担保、金钱担保以及物的担保三种:人的担保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种人的担保适用于第三人的商业信誉、经济状况良好的情形,当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信能力不确定时,可通过第三人作出保证,将自身具有的商誉或社会公信力叠加至债务人,从而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

  五种担保方式中的保证即属于人的担保。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以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并将该金钱的最终归属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合同定金就是一种典型的金钱担保,为保障债务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金钱,并将该笔金钱的归属与合同能否如约履行挂钩。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最起码可以获得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补偿或保障。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由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并以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担保债务履行。当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均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杈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与抵押权最大的区别就是质押是以占有担保财产为前提的,而抵押无须占有担保财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方式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适用于债权人已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情形。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已根据合同约定为托管人保管特定动产,当托管人拒付保管费用时,保管人可以留置托管动产,并就托管动产优先受偿保管费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构建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在该程序中,依据合同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不经审判程序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使申请人从变卖财产所得价值中直接受偿。由此,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已变得更为简便。

  由以上担保方式的介绍可知,在债权人既对债务人资信没有准确的把握,又不想因拖延交易而丧失交易机会的情况下,交易人可以根据现实交易情况选择以上的任一种担保方式保障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