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阅读:
时间:2024-06-04 09:35:02
1、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同一个发生原因,或基于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必须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产生,即使基于同类事实(如均基于违反合同)也不可能是同一事实。
2、主观表现不同。
我国台湾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有无目的之共同,为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根本区别之所在”。“所谓目的之共同,是指多数债务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为满足共同之目的而相互结合,各个债务人均可视为达成此目的之手段”。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之间具有共同目的,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有意思联络;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无意思联络,无共同目的,各个债务的形成和相同内容的给付纯属偶然的巧合。
3、法律根据和适用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勿需法律明文规定,也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的情形,其形成几乎全凭请求权竞合之法理,其运用悉由法官根据不同情况自由裁量;连带债务适用法定主义,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情形时才产生,不得擅用。
4、债权受偿后债务人之间内部的求偿关系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原则上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更多的却是产生终局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连带债务则当然产生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分担关系,各债务人必有分担部分。
5、功能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并未加重债务人自身的负担,各债务人都只需对自己的债务负责;而连带债务则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设定给债务人的一种加重责任。
6、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对债务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影响,但当存在终局责任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免除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在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之间具有主观联系,因而就债务人所产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