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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0 09:16:42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立案前的共益债务计算较为复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若该合同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且基于双方合意而未履行完毕,管理人或债务人有权请求对方继续履行,由此产生的债务可认定为共益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即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及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应作为共益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例如债务人获得了本不应获得的利益,导致他人受损,该受损方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利益,此债务也属于共益债务。
总之,立案前的共益债务要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计算和认定。